1、房屋权利人应持 身份证 到市房管局查阅档案,并填写 房产证 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 房屋所有权 证书作废公告;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必须是完整的整页报纸)、档案部门出具的遗失登报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6、权利人约10个工作日后就可领取新产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