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咨询,引导当事人办理立案、查阅案卷材料等相关事务。
2、对立案诉讼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对立案诉讼材料齐备且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材料整理后,交由庭长审批。
3、对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并协助指导书记员对诉讼材料及裁判文书送达和归档等相关工作。
4、协助主审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主审法官的指派,负责所属审判单元的案件调查取证、组织证据交换等工作,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出差派车等事宜。
5、代表主审法官召集庭前会议及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主审法官审核确认。调解不成的,则由主审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6、庭前根据案件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7、旁听并协助主审法官进行开庭、庭后调解。并协助指导书记员记录工作。
8、参加合议庭评议,对合议案件发表口头意见(不记录合议笔录)。
9、根据主审法官的意见草拟法律文书。
10、对法官审批后的法律文书核对及修改。
11、负责把握在法定的时限内审结案件,遇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按规定申请延长办案期限。
12、负责所属审判单元的上网裁判文书的整理。
13、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资格的法官助理,可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14、必须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1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16、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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