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基本安全规定。
2、爆破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县以上公安、安监部门考核,取得资 格证后,
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不准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导 火索,爆
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4)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5)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6) 工作面无良好照明; (7) 未做好准备工作;
(8) 有感应电流、射频电、杂散电(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的作业场所, 不得使用
普通电雷管起爆。
5、 爆破作业时禁止穿化纤衣服,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 在危险区边
缘派出警戒。
6、 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应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应 不少于 15 分
钟,爆破员方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7、 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时要首先检查顶帮及支架是否安全、有无盲炮等 情况,有
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进行下步工作。
8、 进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镇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 要工程设
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要严格遵照爆破法规程操作。
9、 露天爆破:
(1) 严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邻地区同时放炮。
(2) 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抛掷的岩块不致危及建筑物、农田、水利
及人员安全,必要时应采用定向、松动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盖物
(3) 安全距离视地形而定: 一般水平距离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离400m 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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