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就是共贷共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借的债务,或者说是以一方的名义所签,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
第二、就是以一方名义所借,但是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也就是用于日常的衣食住行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就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并且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说能够证明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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